必须指出,对各类防水构造及选用的防水材料,不仅要了解其本身的有关性能及实际使用效果,而且还要了解在相同工况条件下,与其他防水构造及防水材料的对比情况。在没有大量实验数据的支撑下,随意夸大某种防水材料的做法是不可取的。而对于一些长期争议的,目前仍大量使用的产品和施工工艺,则更应谨慎,不仅要证实,还要证伪。如近几年颇有争议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用于地下防水工程,其材性与工程实践效果,显然不如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。而一些所谓防水机理独特、性能优异的预铺/湿铺防水卷材,使用至今虽已有10多年的历史,但目前尚无大量工程调查证明它的可靠性和耐久性。因此建议有关科研机构,针对上述情况进行相关实验:如由不同类型品种组成的材料防水层与施工工法,对不透水性(含静水压、动水压)、抗冲击性、抗腐蚀性(不同地下水介质)、耐久性等进行比对,为修订国家标准以及规范设计、选材与施工提供科学依据。
在新中国成立早期建设中,作者亲历过的竹筋混凝土(1956年)、大型槽瓦结构自防水屋面(1970年代“文革”前后)、建筑拒水粉(1985—1995年)等全国性工程失败的案例,至今还记忆犹新,教训极其深刻。因此,在新材料、新技术推广中,必须遵循“一切经过实验,相当规模工程试典和一定时间考验”的流程,然后通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后,才能大量应用。一哄而上、突击推广的做法将是后患无穷。
令人忧虑的是,正因为规范中某些条文的缺陷,为贪图省钱或盲目抢工的决策者采用低劣材料找到了借口,而在地下工程中大量使用这类材料的后果,将是难以弥补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