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淘汰落后产能 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将被禁止使用
来源: | 作者:tainyushengda | 发布时间: 2017-05-15 | 512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     三、行业呼声
     早在2003年11月21日,国家建设部和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,就曾印发《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的通知,提出“限制发展和使用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、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和石油沥青纸胎油毡。”
     2004年3月,建设部发布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》,对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使用作出明确规定: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,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;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.5mm以下的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,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。
     此后,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针对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的相关规定。
    《北京市推广、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(2014年版)》中,芯材厚度小于0.5mm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,被列入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,原因是产品耐老化性能差,防水功能差。
    内蒙古赤峰市住建委也印发《赤峰市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治理技术措施》(2014年版)明确,地下车库及屋面防水禁止采用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;
    四川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0月20日印发的《泸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》以及海南省建筑标准定额站联合有关单位编制《海南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》,也都对建筑工程中限制使用聚乙烯丙纶作为防水材料做出规定。
    目前,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修订标准。工信部去年发布了《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(征求意见稿)》,同时还发布了《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上述意见稿规定,新建和改扩建改性沥青类(含自粘)防水卷材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1000万平方米/年;高分子防水卷材(PVC、TPO)项目单线产能规模不低于300万平方米/年。本准入条件实施前投产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,若达不到该准入条件要求,应限期整改,换证前必须达到。同时严禁新建和改扩建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、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、石油沥青纸胎油毡、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项目,逐步淘汰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。
    各地政府也在大力度推进中,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11月6日发布了《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》,在地下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章节中明确指出:使用无机刚性粘结材料与单层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符合的作法,禁止在I、II级地下防水工程中应用。该规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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